微商纳入电商经营者范畴、“刷好评”被严禁
8月31日下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电子商务法(草案)》,今后,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有了一部专门法,这也是我国电商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其中,个人网店、微商、直播营销From EMKT.com.cn、刷好评、大数据杀熟、征税等都将成为此次立法的亮点。
专家点评
对此,长期关注电商行业发展的国内知名电商智库——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微信ID:i100ec)特发布电商快评,供参考。
解读一:如何看待电商法对刷好评、删评的规定?
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三十九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百良律师事务所律师何轶智律师认为,上述法条对电商“虚假评论”的现象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很大程度上维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然而,上述法条在实际运用的时候会遇到障碍。
1、上述法条仅对“虚假评论”行为作了一个笼统的规定,而对于如何认定“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行为没有进一步的细化描述,这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各地对于认定上述行为的标准无法统一,从而产生“同行为不同判”的情况。
2、上述法条仅对“虚假评论”行为进行了否定性的认定,却没有进一步对“虚假评价”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进行明确。这会使得上述法条变成一种口号式的规定,无法落实到司法实践中,久而久之便会束之高阁。
当然,针对上述的法律空白,相信很快会有对应的司法解释出台进行填补,以帮助上述法条成功落地。
另外,第39条第二款的规定直接否定了电商平台删除消费者评价的权利,也就意味着如果电商发现消费者对于其商品进行了不实甚至恶意的评价,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而不能通过向电商平台举报的方式进行。该规定在维护消费者知情权和监督权的情况下,是否变相增加了电商的维权成本以及增加了司法资源的占用,这里需要打一个问号。
解读二:电商法中对微商的定义是否包括微信朋友圈的海外代购?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律师认为是包括的。海外代购满足“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提供服务”“经营”的要件。本条重点在于“经营活动”,并不是说消费者去国外帮朋友带东西就会被认为属于范畴内,而是在于其行为是否会被认定为“经营活动”,在这一点的认定上,可能需要参考盈利数额、活动次数、时间长短等。
解读三:微信朋友圈的微商是否是贯彻新《电商法》的难题之一?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律师认为这点毋庸置疑,这也是推出电商法的意义之一。从相对私人的圈发展到商业化,界限逐渐模糊之后,如何监管的问题就抛了出来,但这也是本次电商法进步的一点,就是依然将其纳入到了监管范围,更多的从交易的实质角度出发,而不限制于微信朋友圈的定义,着力于市场安全对其进行规范,难度肯定是有的,但是并不是无操作性。
同时,将社交电商,尤其是微商这种模式放入监管范围,这是个非常值得关注的一点,因为实际上微商现在已经成为生活中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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