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策划营销合同)(最实用餐饮合作经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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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号码:
乙方:***号码:
丙方:***号码: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餐饮事宜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合作宗旨
利用合作人自身具备的资金管理优势和独特风味,使合作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
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合作名称、主要经营地、法人:
合作经营店铺名为:
经营场所位于:
面积:
第三条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特色烤鱼,范围包括等。
第四条合作期限
一、本次合作并无特定日期,由合作人三方均同意终止合作,合约视为终止。
二、在没有三方同意终止该合同时,其中一方在三年期限内不得转让给他人。
第五条出资方式
1.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人民币
大写:元整)),占总股份的三分之一;
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人民币
大写:元整)),占总股份的三分之一;
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人民币
大写:元整),占总股份的三分之一。
2.各合作人的出资,于年月日已交齐。
3.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元(人民币大写元整)。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
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所有财产为各合作人平分。
第六条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
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作创收盈余,此为合作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作人出
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如在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作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
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作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一)退资
1. 自愿退资。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资:
(1)合作协议约定的退资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作人书面同意退资;
注:合作人擅自退资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作人的全部损失。
2. 当然退资。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资
(1)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资以实
际发生之日为退资生效日。
3. 除名退资。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
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及承诺。如:对店铺所有事情不管不问,消极工作。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事项造成经济损失;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日起,除名生
效,被除名人作退资处理。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
之日起 30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作人退资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资人按退资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
算。
(二)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作人
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资对待,否则以
退资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
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人。
第七条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
1. 合作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以及重要事项须由合伙人甲、
乙、丙三方共同决定;
2. 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
3. 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
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二)合作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经营期间大家共同管理一切事务及相关劳动,各家人员不得无故缺勤,上班否
则扣出当日工资,一个月内累计缺勤 3 天 者,扣 10 天工资,五天者扣 15 天工资,
5 天以上者扣一个月工资,(重大特殊情况出外,事假者必须征得另外两方同意
方可离开,此情况不算于累计缺勤)
5.经共同协商讨论,各合作人必须有一定的人员参与日常经营及工作,如相关两
方工作人员多于另一方,其两方人员必须给予支付工资,金额以大家商定为准,
或不支付两方工资,而扣取另一方工资,金额以大家商定为准。
第八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动;
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作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作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企业
进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九条合作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资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
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
(二)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
第十条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作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 已不具备法定合作人数;
4. 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销;
6.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 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 合作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或经全体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作店面解散后 15
日内指定合作人或合作方共同清算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15 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作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
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最后返还合作人的出资。
4.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 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三
款盈余分配的办法办理。各合作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由于承担连
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作人不
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资处理,转让的合作人未到约定日期而转让
给另一合作人,应赔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二)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
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作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作企业法》而导致合作
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
交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
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新入资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协议一式三份,合作人各执一份。
(四)本协议经全体合作人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全体合作人签字盖章处: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丙方:盖章:
签约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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