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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微信公众号原创、抄袭、举报…那些明规

来源:引流技巧 编辑:引流技巧 时间:2024-11-03
关于微信公众号原创、抄袭、举报…那些明规则与潜规则

NO.1  原创申明、赞赏和评论功能

1、为什么有的文章有原创图标,有什么用吗?

原创图标是微信原创声明功能在内容页面中的体现,微信对此的说法是:为了维护作者权益,鼓励优质内容产生,让真正有价值的内容能够出现在微信公众平台里面。

使用原创声明功能成功后,微信公众平台会在相关内容页面上方添加“原创”标识。当其他用户在微信公众平台发布已拥有“原创”声明的内容时,系统会自动为其标明出处,并提供一键点击跳转功能。此前,这个一键跳转的链接是放在页面最下方,现在已有部分尝试移至页面最上方,以更好地向原创公众号导流。

2、原创声明功能这么好,如何申请呢?

原创声明功能目前处于公测期,采用邀请机制,暂无公开的申请渠道。但邀请批次频率正在提高,测试资质不定期大规模放出。相信在可预期的未来,大部分符合相关资质的公众号都会收到邀请,将来也不排除完全公开申请的可能性,类似于认证申请程序。

3、如何才能获得原创邀请?

虽然没有公开的申请渠道,但根据微信官方发布的一些规定推测,如果满足以下资质,被邀请的概率会更高:

1、公众号注册满一年;

2、公众号有较高的更新频率;

3、公众号发布的内容原创度超过95%,且每篇内容不少于300字;

4、公众号运营没有违规记录(如抄袭、侵权、诱导分享、欺诈等)。

4、企业主体账号有机会获得原创邀请吗?

目前已经有小部分企业主体账号获得了包括原创声明在内的功能。

从逻辑而言,是否原创和主体属性并无关系。目前微信在原创声明功能上对不同主体账号做的区分只是为了方便,从长远来看,企业主体也终将获得原创声明功能。

需要说明的是,部分坚持原创的账号早前是为了获得加V认证而将个人主体变更成企业主体,导致反而与首批原创声明功能内测无缘,但新榜通过侧面获知,这些“阴差阳差”的账号将在不久的将来获得机会。

5、赞赏、评论功能也很炫酷,怎么申请?

赞赏和评论功能一样,现在都处于测试阶段,只能由微信官方主动邀请参与测试,没有公开的申请渠道。

早期的测试邀请中,赞赏、评论功能是与原创声明功能一起打包的“套餐配置”,但在近期的邀请中,三者不再捆绑,一些收到原创声明邀请的公众号并不能同时开通赞赏和评论权限。

6、有人滥用原创声明功能,看不过去怎么破?

微信官方对于原创声明功能的使用有着严格规定,如果将并非由自家原创的内容时标注为原创,即被视作滥用原创声明功能,其他用户对此行为可进行举报,核实之后,微信将会收回该账号的原创声明及相关功能。

NO.2  哪些内容不能算是原创?

7、图片和文字都是网上找来的,但是经过了自己的整合加工,算是原创吗?

原创是指作者首创,非抄袭模仿的、内容和形式都具有独特个性的(物质或精神成果)。图片和文字都是网上找来的,不是作者首创,自然不能算原创。

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在不侵犯原著作品的著作权的前提下,整理者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如果整理者在整合加工时获得了原作者的同意,整合加工后的作品不会对原作者造成损害,损失,那么整理者可以对整合加工的作品行使署名、发布等权利。

8、从电影或者电视剧中截取的经典视频片段,自己做了一些解读,算是原创吗?

原创是指作者首创,非抄袭模仿的、内容和形式都具有独特个性的(物质或精神成果)。从电影或者电视剧中截取的经典视频片段,不是作者首创,自然不能算原创。

此外,截取电影或者电视剧中的经典片段,从法律上来说,应该获得制片方的同意,否则属于侵权行为。

自己做的解读,是解读者有创造力的活动,解读部分作者享有著作权利。

9、自己录制的演唱会、舞台剧、音乐节视频,可以算原创吗?

首先,依据《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未经表演者许可的录音录像非但不能享有任何权利,还是一种对表演者的侵权。

其次,经过许可的录音录像,表演者对自己的表演享有排他的录音、录像权。将表演的录音、录像复制发行,对表演者的经济利益也会产生影响,所以,复制发生其表演的录音、录像的权利,也应属于表演者。凡是对表演者的表演录音、录像以及将录音、录像复制发生的,均应取得表演者的许可,否则将构成对表演者权利的侵犯。

不仅如此,取得录音、录像复制发行权的人还不得将复制的录音、录像用于许可权的范围之外,否则也是侵权行为。从一定程度上而言,将表演录制成音像制品,可以更广泛地传播作品和提高表演者的名声。但是,由于录音、录像制品的广泛发行使用使表演者失去了对自己表演的控制权,构成了与表演者的竞争,使表演者减少应获得的报酬,所以法律规定,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应当取得表演者的许可。

此外,从原创的角度而言,演唱会、舞台剧、音乐节的创作与录制者并没有任何关系,所以不能标注原创。

10、歌曲的MV,自己整理编辑了歌词,能算原创吗?

MV有单独的著作权,使用应当经原著作权人许可。若未经许可就加以使用,属于侵权。更进一步来讲,就算经过了原著作权人的许可使用MV,但该MV著作权主体并未改变,亦非行为人制作,标注“原创”仍然是不合适的。

11、给电影剧照、图片配台词,算原创吗?

同上,电影剧照、图片有单独的著作权,使用应当经原著作权人许可。若未经许可就加以使用,属于侵权。更进一步来讲,就算经过了原著作权人的许可使用电影剧照、图片,但该图片著作权主体并未改变,亦非行为人制作,标注“原创”仍然是不合适的。

12、已经过了版权保护期的诗词或文章,加上自己的品鉴,能申请原创吗?

首先,版权保护期限所限制的权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所以已经过了版权保护期的作品,仍应注明出处。

在此基础上,作者的译文或者品鉴,是作者具有创造性的劳动,著作权法对此进行了承认,作者也享有著作权,所以可以标注原创。

此处,有作品引用“度”的问题,《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行27条规定,“适当引用”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若要标注“原创”,作者的品鉴应应当占到该篇品鉴文章的绝大部分,否则,标注“原创”仍是不合适的。

13、新闻通稿或者广告软文通稿能申请原创吗?

微信官方发布的《微信公众平台关于保护原创打击抄袭工作的说明》中规定,公共内容不得标识为“原创”,其中就包括时事新闻。

时事新闻一般记述客观事实,并非“作品”,因此不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如此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信息的流通。需要注意的是,法学界主流观点认为,此处“时事新闻”是指单纯的新闻或是各类事实,若是新闻的文字表达具有独创性的,超出了单纯的记述事实的范畴,那么该作品应当享有著作权。

据此,单纯消息类的新闻或者通稿作为对事实的阐述,申请原创是不合适的,但超出此范畴的,文字表达具有独创性的稿件(新闻领域如通讯类文章、深度调查报道等),申请原创并无不可。

广告软文亦同。

14、改编、翻译类文章算原创吗?

微信官方发布的《微信公众平台关于保护原创打击抄袭工作的说明》中明确表示: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他人已有创作而产生的作品均不能说是原创。

当然,从著作权角度而言,改编、翻译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在不侵犯原著作品的著作权的前提下,改编、翻译者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如果改编、翻译者在编译时获得了原作者的同意,改编、翻译后的作品不会对原作者造成损害,损失,那么编译者可以对改编、翻译的作品行使署名,发布等权利。

15、地方类账号许多内容都是介绍本地吃喝玩乐的,不可避免会带有营销性质,可以申请原创吗?

微信官方发布的《微信公众平台关于保护原创打击抄袭工作的说明》中规定,营销性质内容不得标识为“原创”。但对于“营销”的定义,微信官方并未给出明确的说明。地方类型账号,发布内容中涉及到明确商家信息的,不建议申请原创。

NO.3  合理引用与抄袭侵权

16、怎样引用作品才不算抄袭?

引用是创作中常用的手法。法律允许公民为了说明自己的观点,评论某部作品等目的,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引用要求客观准确,不能任意篡改和歪曲他人作品的原意。对于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行27条规定,“适当引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与引用目的相符。

2)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3)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在我国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超过2500字或是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如果多次引用同一部长篇非诗词类作品,总字数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但专题评论文章除外。此外,广播节目中引用已发表作品的片断,声音超过1分钟;电视节目或新闻纪录片中引用已发表作品的片断,画面不超过30秒。使用作品的数量不多但属实质性部分,可能构成侵权;相反,引用大部分作品甚至全部不一定构成侵权。使用他人作品必须注明出处。

总而言之,不能借引用为名达到剽窃和抄袭他人作品的目的,更不能借引用作品而擅自公开他人未发表的作品,侵犯作者的著作发表人身权。

17、摘编、综合多篇报道的“作品”是否侵权?

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等)和著作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等),而“摘录、整合”属于著作财产权中的汇编权,从法条看也需要征得权利人的同意,才能汇编在新作品里,而只要不侵犯著作权人的权利,汇编人将拥有新作品的著作权。

18、为什么注明出处还被判定为侵权?

2006年7月1日《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颁布后,采用“权利人明示许可制”,2013年的修订版保留了此条款,即《条例》第二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之前一定程度的默示许可转变为明示许可——非经许可不得转载。所以,未经授权的转载,即便注明出处,仍然是侵权行为。同理,那种所谓“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的声明,究其实质,并无任何法律上的实际意义,并不能改变侵权事实。

19、微信官方对于抄袭是如何认定的?

目前微信官方并未公开抄袭认定的具体标准和流程。新榜根据大量现实案例得出的推论是,微信对于抄袭的认定主要依靠微信平台系统内时间戳和文本相似度对比,但在处罚方面,基本上属于“不举不究”,即如果无人举报,则相对安全。

20、别人把我的图文截图之后,以图片的形式发出来,算抄袭吗?

同样算抄袭。这种只是做了呈现形式上的转换,而对于主体内容则是赤裸裸的抄袭。当然,微信现在的文本抄袭比对机制似乎无法完成这种确认,所以在后台进行举报会具有更高的成功率。

21、相似度达到多少才算是抄袭?

微信官方并未对抄袭定义中的相似度有明确规定,据悉,近期也不会有明确标准出台。根据现实中的案例,对文章进行修改标题及部分内容之后发布,仍然会被系统识别判定为抄袭。

22、抄袭的判定是否需要达到一定人数的举报量才会被处理?

抄袭的认定与举报人数没有直接关系,只要程序或人工判定为抄袭即可。一个人举报和十个人举报并无实质区别。

23、别人未经授权转载了我的文章,写明了作者和出处,我还可以举报吗?

可以。只要是未经授权的转载,都可以被判定为抄袭,而与是否写明作者与出处无关。即使在文中写明“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于原作者”也不能免责。所有这些都已经在事实上对原作者权益形成侵犯。

NO.4  恶意举报、封号与申述

24、什么是恶意举报?

所有非举报内容的权利人对他人的抄袭举报确认都属于恶意举报。

1)举报方仅获得内容的转载授权,但举报其他也获得授权的公众号抄袭;

2)举报抄袭的内容是互联网上流传但可能无法追溯原作者的内容。

如果A是原创者,B与C都是非授权转载,即B与C都是事实上的抄袭者,在这种前提下,如果先发的B确认了C的抄袭举报,C仍然不能申诉,而B则构成事实上的恶意举报。如果C反向举报,B有可能会被封号。

25、文章是自己整合的内容,虽然用了很多网上的素材,但是经过了大量的编辑,别人抄袭之后可以举报吗?

不能。微信规定,只有“内容的权利人”才能确认抄袭举报。

在这种情况中,即使经过了编辑,但根据微信官方的规则,并不承认编辑者有确认举报抄袭的权利。编辑者确认抄袭举报之后,抄袭者确实会被处理,但同时编辑者本身的行为也构成了恶意举报,如果被抄袭者反向举报,根据微信对恶意举报的规定,编辑者可能会被封号。

也就是说,所有整合类、权属不明的文章都是不能确认抄袭举报的,也就意味着这些文章是不受微信官方保护的。

26、不是我自己的原创文章,但是有举报抄袭的通知发到手机上,我应该点击确认吗?

不能。对于并非自己原创内容的抄袭举报确认是典型的恶意举报,如果被反向投诉的话,情节严重者可能会被封号。

27、抄袭被举报多少次会被封号?

根据微信官方规定,抄袭第一次警告,第二次封号7天,第三次14天,第四次一个月,第五次永久封。

但根据新榜观察,这一规定并未严格执行,第二次抄袭就封号的罕有听闻。部分账号抄袭被删除文章高达十几次,却仍然没有封号。但另一方面,近期因抄袭而封号事件明显增多。

微信官方在执行上的宽松,或可理解为过渡时期给抄袭账号改正的机会,但逐渐收紧的态势则提醒广大运营者,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28、不小心被封号了,有人说自己是微信内部“神秘人士”,花点钱就能帮忙解封,靠谱吗?

不可能。在成长为数百亿美金估值的路上,微信不会允许这种破坏自身规则的“内部人士”存在。实际上,不仅从未有成功案例,反倒是许多被封号的运营者慌不择路,将后台托付给“内部人士”之后蒙受更多损失。

29、被删除文章如何申诉?

在最新的微信规则中,所有被删除文章都会受到来自微信的通知,告知删文原由。如果是因恶意举报而被误删,运营者可以进行申诉。

如果转载文章已经获得原作者授权,而被恶意举报误删的话,可以将原作者授权的相关文件、截图等,加上情况说明进行申诉。情况属实的话,申诉成功几率较高。

但被删除文章之后再寻求作者授权的事后补救行为,一般不会被承认。

30、封号之后还有救吗?

根据最新的微信规则,账号被执行封号之前会有24小时的申诉期。在申诉期内,运营者可以针对被封号的原因,收集材料,说明情况。

目前封号之后申诉成功的概率极低,微信官方对于封号非常慎重,执行封号都是有了非常确凿的证据支持,相关账号严重违反微信公众平台规则才采取措施的。但封号也存在一定误操作或者不合理的可能性,还是可以尝试进行申诉。

NO.5  互推及诱导分享

31、微信官方一直说禁止公众号互推,但事实上互推还是很多啊?到底有没有风险?

的确,由运营者自发组织的微信公众号互推从未断绝,不少运营者也反映确有涨粉效果,但这始终存在风险。尽管从实际运行情形看,微信官方并未“赶尽杀绝”,但根据经验,那些通过一键跳转的方式直接推荐公众号列表和二维码的方式风险较大,相对而言,若是能够详细阐述推荐公众号的充足理由,则风险较小。从微信官方表态来看,主要打击的对象是“赤裸裸”的互推。

32、到底什么叫“诱导分享”?

顾名思义,是指公众号运营者采用诱惑、欺瞒等方式引导粉丝将内容分享至朋友圈,以达到更多曝光的方式。和互推一样,这在实际运行中也并未“赶尽杀绝”,相对风险较大的是那些以“抽奖”、“测试”理由引导分享的方式。

版权声明:本文仅作分享学习之用,地方联运营负责整理推荐。文章仅代表原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本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者观点与立场。如有版权问题,请联系运营小编协商解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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