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法平台责任条款历经五次修改 专家:更全也
2018年8月31日,电子商务法草案表决通过。表决稿第38条提到,“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增加规定明确罚则,“电子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京报报道称,此系电商法草案2016年12月初次审议以来,电商平台责任条款进行的第五次修改。从最初的一审稿到31日的表决稿,电商平台责任条款每次审议修改一次。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向界面新闻表示,第38条第2款“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微言大义,并非补充责任;而且责任更严、更全,超越了民事责任的范畴,既包括民事责任、也包括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因为第2款规定的平台的违法行为的性质与过错程度比第1款规定的行为更严重,涉及消费者的生命健康。
31日,在电商法表决通过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尹中卿指出,“别看就是两个字,但是从连带责任到相应的补充责任,到相应责任,这中间就体现了博弈。因为开始是平台经营者提出来,他们认为连带责任太严了,但是改成相应的补充责任又太轻了。最后在定稿的时候改为了‘相应的责任’,这就比较平衡了”。
“依法”中的“法”包括《电商法》,也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行政处罚法》与《刑法》。因此,《电商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比,没有缩水,也不应缩水。业界、监管者与裁判者对此不可不察。刘俊海指出,“希望这部法律能够彻底优化出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多赢共享、包容普惠的电子商务市场生态环境。”
除开对平台责任条款的修订,此次还包括对“二选一”现象的规制、对跨国电商的规制及商品交付阶段的规制。
近年来,在“双11”等活动期间,一些大型电商平台要求商家必须“二选一”,退出另一平台的促销活动,否则就要停止结款,甚至关店。针对这种现象,《电商法》草案三审稿已经做出了处罚规定。草案四审稿将罚款数额由“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分别修改为“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加大处罚力度。
刘俊海表示,2017年11月,他曾在一个关于平台“二选一”的研讨会上指出,这种做法是违法且无效的,它限制了电商之间的公平竞争,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还构成了反垄断法所规制的滥用垄断优势行为。“这次是顺乎民意,应该支持,下个双十一拭目以待。”
近年来,涉及跨境电商的投诉举报呈直线上升态势。投诉举报涉及的商品类别,总量居前五位的分别为奶粉(含牛奶)、食品(除奶粉外)、尿不湿、保健品和化妆品。草案四审稿增加规定:电商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有关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
对此,刘俊海表示,《电商法》针对是24小时的、跨国界的贸易活动,它对人、时间、空间的效力都要体现我国立法主权。消费者、平台、商家在外国境内的买卖依照外国法律,但在中国境内,就要适用中国法律。“互联网再大,也大不过法网,互联网上没有特权企业。”
草案四审稿在“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以生成的电子或者实物凭证中所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后增加规定: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刘俊海认为,商品交付规定提升的成本,会由物流企业承担,不过最后都会转嫁给消费者。但是,出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考虑,建议电商、企业与消费者共同分担。“希望电商和快递企业能展现社会责任感。”
本次修法中出现了对弱势群体的倾斜引发较多争议。刘俊海认为,虽然平台、电商和消费者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但在实践中,平台最强势,消费者最弱势。消费者总体强大,个体弱小,加上搭便车的行为,集体行动能力差。这就导致《电商法》必须向消费者倾斜。如此一来,才有利于经济转型升级,拉动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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