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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获通过带来行业四大变化 平台保障消费者

来源:央广网 (记者吕红桥) 编辑: 时间:2018-09-02

据经济之声《天下财经》报道,备受关注的电子商务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并发布后,各界围绕这部法律可能带来的影响展开讨论。2017年,我国电商年交易额接近30万亿元,虽然规模大、增长快,但电商行业暴露的问题却不可忽视。对此,这样一部法律将从哪些方面约束平台和卖家的行为,规范行业的发展?一些专家就此解读电商法,指出行业即将迎来的几大变化。

变化之一:电商经营者定义更明确

电子商务法共七章89条,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电子商务争议解决、电子商务促进、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详细规定。这部法律将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对于电商行业而言,接下来恐怕要迎来一系列变化。第一大变化是电商经营者的定义更明确了。除了电商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等,微商和目前越来越多的“网红”销售也将被纳入电商范畴。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提醒,虽然微商是电商,但微信并不是电商平台。因为微信的主要用户都是利用微信的网络从事社交、从事人际交往活动。所以微商虽然是电子商务经营者,但不一定能够因此认为微信就构成了一个平台,不能认为微信是类似于淘宝或京东这样的电子商务平台。

变化之二:电商卖家也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和税务登记

第二大变化是电商卖家也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和税务登记。在市场主体登记方面,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以及零星小额交易等多个情况受到豁免。而在税务登记方面,本着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目前对电商也应当纳税的呼声越来越高,电商法对此持肯定态度。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指出,虽然这并不意味着马上要对电商卖家征税,但至少创造了相关条件。因为按照税法规定,要向纳税的主体征税,首先要确认纳税主体的身份和资格,确认谁是纳税主体、应该向谁来征税。所以从这一点来讲,这样一项登记程序的规定,也为依法征税和纳税提供了一个基本的前提条件。

变化之三:不得强令卖家选边站 签订所谓“独家合作协议”

第三大变化是平台不得再要求卖家“二选一”。现实中,有的大型电商平台出于商业竞争目的,对入驻平台的商家提出“二选一”要求,即强令卖家选边站,签订所谓的“独家合作协议”,只能在一家平台做促销活动等。对此,电商法中有了相关的规定和处罚条款。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吕来明认为,这个条款在适用中应该鼓励竞争。在他看来,“二选一”应在适用上有所区分,鼓励竞争,主要限制处于明显优势地位的平台。我国除大平台以外,还有中小平台。中小平台根据自己的商业经营模式采取“二选一”的,如果没有明显优势控制地位,不应该属于完全受到管制的范围。

变化之四:电商平台保障消费者生命健康不力要担责

第四大变化是电商平台保障消费者生命健康不力,要承担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电商承担责任的表述之前争议较大,电商法草案也曾几易其稿,从“连带责任”到“补充责任”,最后才改成“相应的责任”。

吕来明认为,这样改是稳妥起见。不同平台商业模式不一样,服务不一样。涉及到生命安全,又有封闭空间的,比如网约车,安全保障义务就要重一些,因此确实应根据不同类型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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