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和分析(秦国是如何管控***风险的)
在春秋战国时代,秦国的医学较比其他国家发达,当时秦国就能诊断出麻风病之类的传染病。
秦国的医学是在官府的直接控制之下的,有名的医生均由政府支配。在春秋初期,秦国的医学尚未显示有何特点,但至秦穆公以后,在医学领域,秦国后来居上,其成就居于诸侯国先进行列。尤其至春秋末期,秦国成为当时医学科学最发达的地区之一,许多名医均出自这里。一些诸侯国统治者患病还要到秦国请医生。秦国医生的一些研究发明,在医学史上有重要地位,而其发现的病理,至今尚有一定影响。
秦桓公时(公元前603年至前576年),有名医缓,被秦国誉为“良医”。名医缓不仅在秦国声望很高,而且在其他诸侯国也有很大影响。
《左传·成公十年》记载,公元前581年(秦桓公二十三年),晋景公得重病,在本国无人能医治,就求医于秦,秦桓公派医缓去晋为景公医治。医缓至晋为景公诊断后,向他指出:你的病已到“膏肓”——古人认为在人的胸、腹之间有个地方叫膏肓——这里“攻之不可,达之不及”;用药无济于事,治疗已经迟了。对此,早有心理准备的晋景公并未恼怒,而是心平气和地称赞医缓是良医,并以厚礼赏给缓,送他回国。后来晋景公吃饭时突然感到腹胀难忍,赶紧跑到厕所,还没来得及排泄,就掉在厕所里死去了。
医缓虽然没有把晋景公治活,但他能十分准确地提前诊断出不治之症,所以连晋景公本人也不得不承认他是“良医”。由于医缓在历史上第一次提出了“膏肓”这个词,所以后来人们把“病入膏肓”作为形容不治之症的一句成语。医缓不仅有高超的医术,而且具备科学家的实事求是精神,绝不因病人是国君而曲意逢迎,这一点在科学史上也是一种优良传统。
在缓以后,秦国还有一位著名医生叫和。皇甫谧《甲乙经自序》曰:“缓与和之论病,皆经理识本,非徒诊病而已。”
医学家和,较缓略晚。《左传·昭公元年》记载,公元前541年,晋平公有病,也派人到秦来请医生,和便被派往晋国。晋国诊断,医和对晋平公说:你的病既不是饮食上问题,也不是鬼怪缠身,而是贪恋女色,纵欲过度所致,医药根本无效。若长此下去,早则三年,迟则十年,必死无救。诊断后,晋国大臣也称医和是良医,并“厚其礼而归之”。
医和在医学上的最大贡献,在于他提出了一种致病的理论。他认为人身上有阴、阳、风、雨、晦、明六气。这六气不调和,就会招致疾病。所谓:“天有六气,降生五味,发为五色,徵为五声。淫生六疾。六气曰阴、阳、风、雨、晦、明也,分为四时,序为五节,过则为菑,阴隐寒疾,阳淫热疾,风淫末疾,雨淫腹疾,晦淫惑疾,明淫心疾。”一切疾病皆可以这六气的相互关系进行解释,如晋平公的病乃由荒淫无度、贪恋女色所致,医和就向他指出:“女,阳物而晦时,淫则生内热惑蛊之疾。今君不节不时,能无及此乎?”这种“六气失和”而致病的理论,虽然蒙上一层神秘色彩,但其精神实质是符合客观实际的,并具有辩证思想。医和这一基本理论,经过后来许多医学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发展,成为风、寒、暑、湿、燥、火这六气,是我国古代著名医学经典《内经素问》的重要病理依据之一。直到今天,这种理论在我国传统医学中仍有其重要地位。
继医缓、医和之后有医竘。《战国策》记载,竘比缓与和晚生,曾为秦宣王割痤,为秦惠王治痔,皆病癒。张仪之背瘇,命竘治之。谓竘曰:“背非吾背也,任子治焉。”治之遂癒。尸佼闻之,曰:“竘诚善治疾也,张子委制焉。夫身与国亦犹此也,必有所委制,然后治矣。”
医竘与医缓、医和不同,医竘精于外科,擅长手术和敷药,为秦宣王割痤、秦惠王治痔、张仪医背瘇,都成功治愈。尸子还受秦相张仪全权委托医竘治病而得以痊愈的启示,悟出了委托代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方能治理好国家的道理。
正因为秦国医学在当时较为发达,又高度重视防疫工作,所以对严重传染病或曰瘟疫(疠)有一整套的管控措施,并依法管理。
建立线索报告和查验确诊的法律制度。《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有份爰书记载:某里的里典甲送来该里士伍丙,报告说:“怀疑是麻疯病,将他送到。”讯问丙,供称:“在三岁时患有疮伤,眉毛脱落,不知道是什么病,没有其他过犯。”命医生丁进行检验,丁报告说:“丙没有眉毛,鼻梁断绝,鼻腔已坏,探刺到他的鼻孔,不打喷,臂肘和膝部……两脚不能正常行走,有溃烂一处,手上没有汗毛,叫他呼喊,其声嘶哑。确诊是麻风病。”
发现疑似疠病者,谁都有及时报告的义务,对疑似病例要由里典之类的负责人将其送至官府,然后由官府指定医生进行检查,确定是不是疠病,而且要形成书面报告。这是个三岁小孩的案例,说明秦国的防疫意识是很强的。
爰书,是指凡法律诉讼上原告的起诉书、被告的供辞(包括自认性供辞和自辨性供辞)、官府综合案情的报告、官府作出判决的论决书等。在秦国,爰书有统一的标准样式。这表明秦国已经做到依法防疫了。
有比较完善的防控办法。《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另一份爰书载:“某里公士甲等廿人诣里人士伍丙,皆告曰:‘丙有宁毒言,甲等难饮食焉,来告之。’即疏书甲等名事关牒背。讯丙,辞曰:‘外大母同里丁坐有宁毒言,以卅余岁时迁。丙家即有祠,召甲等,甲等不肯来,亦未尝召丙饮。里即有祠,丙与里人及甲等会饮食,皆莫肯与丙共杯器。甲等及里人兄弟及它人知丙者,皆难与丙饮食。丙而不把毒,毋它坐。”
里人认为丙有传染病,都不到丙家祠堂会餐,在里的祠堂会餐,大家也不与丙共用杯器,表明当时人们的预防和隔离意识比较强,对丙也采取了隔离措施。
后来该里有二十人把同里的士伍丙送到官府,说丙有传染病,大家不能和他一起饮食。官员审问了丙的年龄、籍贯、姓名、经历等状况,丙说自己外祖母当年有传染病,后来还被处以迁刑。但是审定之后,官府认定丙并没有传染病以及其他过犯。
毒言,指通过呼吸、飞沫等传染人。从丙之外祖母因有传染病而被迁一语可以看出,在秦国有传染病者是要被论罪的。由于当时的医学技术水平比较落后,再加上迷信等因素,患者往往会受到公开歧视,甚至得了这种病,患者就算犯法了。
疠者要受迁刑。《秦律杂抄》曰:“故大夫斩首者,迁。”“吏自佐史以上负从马,守书私卒令市取钱焉,皆迁。”迁,放逐、贬谪。在秦国规定判处迁刑的,不一定是很重的罪。这里的“迁”,应是迁徙至偏远地方隔离起来。
对枉法者予以严惩。是否是疠病,秦国有其医学诊断标准,出现问题,依法追责。医生好比法官,诊断好比断狱。秦国在法律上,把故意犯罪称为“端”或“端为”。把过失犯罪称为“不端”或“失”。《云梦秦简•法律答问》:“论狱何谓‘不直’,何谓‘纵囚’?罪当重而端轻之,当轻而端重之,是谓不直;当论而端弗论,及㑥其狱,端令不致,论出之,是谓‘纵囚’。”如果是因为过失错判或放纵罪犯的,则为“失刑”。在处罚上,也采取故意从重,过失从轻的做法。秦始皇时就曾将一批治狱不直的官吏发配岭南及修筑长城。故此,医生诊断疠病一定是很慎重很负责的。
对患有疠病的犯人实行定杀。《法律答问》曰:“疠者有罪,定杀。定杀何如?生定杀水中之谓也;或曰生埋,生埋之异事也。”定杀,就是对患有恶疮疾病者,即麻风病的犯人,要抛入水中淹死,或活埋。《法律答问》进一步补充说:“甲有完城旦罪,未断,今甲疠,问甲何以论?当迁疠所处之;或曰当迁所定杀。城旦、鬼薪疠,何论?当迁疠迁所。”这是防止***扩散的极端做法,很不人道,但在当时的语境下也是无奈之举。
从睡虎地秦简中,还可以看到秦国对卫生防疫重视的记载。比如:外商入秦贸易,必须经过检查,凭证入境,入境前必须以火熏其车横轭,以消灭诸侯国商人的马匹身上的寄生虫,防止寄生虫带入秦国。
相关文章:
相关推荐: